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食品經營許可改革的部署,落實《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等法律法規要求,順應食品經營領域新發展,進一步規范我區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工作,推動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修訂并公布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現就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細則》修訂背景是什么?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相繼修訂,為貫徹落實現行法律法規的新要求,適應食品經營安全的新形勢,解決食品經營安全領域的新問題,推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工作更加科學、合理、規范,有必要及時修訂《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科學設定許可準入門檻,嚴格規范許可審查條件,強化風險分級防控,落實食品經營者主體責任,以高水平安全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
二、《細則》修訂主要內容是什么?
《細則》分為六章(共九十八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細化食品經營項目和標注項。堅持問題導向,進一步科學精準調整細化食品經營項目和標注項。一是明確經營項目分類。《細則》第五條明確經營項目分為食品銷售、餐飲服務、食品經營管理三類。食品銷售經營項目為散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和預包裝食品銷售。餐飲服務經營項目為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和自制飲品制售。刪除糕點類食品制售,將其按照加工工藝分別歸入熱食類食品制售和冷食類食品制售的范疇。新增“半成品制售”項目,“半成品制售”僅限中央廚房申請。《細則》第六條明確多項目經營的,按實際經營的所有項目申報。
二是調整標注事項。第四條第二款明確食品經營者從事食品批發銷售、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或者學校、托幼機構食堂,應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第四條第三款明確學校、托幼機構食堂應標注學校自營食堂、學校承包食堂(含承包企業名稱)、托幼機構自營食堂、托幼機構承包食堂(含承包企業名稱)。第五條明確食品經營者從事散裝食品銷售中的散裝熟食銷售、冷食類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點制售、冷葷類食品制售應在經營項目后以括號標注。申請簡單制售經營項目的,在食品經營許可證中標注簡單制售。
三是新增并明確簡單制售的范疇。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減輕企業運營成本,《細則》第五條明確食品經營者從事解凍、簡單加熱、沖調、組合、擺盤、洗切等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簡單制售,應取得相應的經營項目。
(二)簡化部分經營項目的現場核查要求。如《細則》第六十四條明確簡單制售食品安全風險較低食品的,需取得相應食品經營項目許可,但可以適當簡化設備設施、專門區域等審查內容。《細則》第九十二條,僅申請簡單制售的,根據加工制作流程,可不設置初加工場所,可簡化或不設置原料清洗水池、切配場所和烹飪場所。
(三)新增食品經營管理類、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審查要求。《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對食品經營許可的經營項目新增了食品經營管理類,并明確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在主體業態后標注。為此,《細則》第五章第一節、第二節明確了食品經營管理類與利用自動設備經營的許可審查要求。
(四)明確船舶供餐的職責分工。《細則》第七條第三款明確船舶食品經營的許可及報告管理工作,原則上由客運船舶經營期間主要靠泊點所在地的縣(市、區)食品經營許可審批部門負責;如果無法確定主要靠泊點,船舶食品經營的許可及報告管理工作,由經營主體注冊登記住所地食品經營許可審批部門負責。
(五)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有關要求納入餐飲服務的許可審查要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對經營場所與布局、設施與設備、食品安全管理等進行了明確規定,《細則》第二章、第三章對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相關內容,相應調整食品經營現場核查要求。
三、惠民利民舉措
一是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嚴格重點領域許可。強調嚴格學校、托幼機構等集中用餐單位食堂許可審查要求,分別從申辦許可主體、標注經營形式、層級對應原則、建立承包管理制度等方面作出規定。從在承包食堂所在地辦理許可、風險防控能力、跨省經營、人員、制度等方面進一步嚴格食堂承包經營的許可審查要求。
二是回應社會呼聲期盼,優化許可要求。明確簡單制售食品安全風險較低食品的,可以適當簡化設備設施、專門區域等審查內容,并在食品經營許可證中標注,明晰設立簡單制售加工處理過程所需的相應操作間或專區的具體情形。
三是適應改革發展需求,完善新興業態許可。食品經營領域發展迅速,新興業態、新型經營模式層出不窮,《細則》充分考慮了發展與安全兩方面的需求。針對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利用食品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等新興業態,重點從組織機構、人員、制度等方面提出許可審查要求,明確餐飲服務管理公司對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絕對控股其他企業,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對其中央廚房、配送中心、門店等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促進新興產業健康發展。
四是加強風險管控,強化主體責任落實。將現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有關人員制度、“三防”設施、溫度控制等要求融入許可審查條件中,使其與現行法律法規標準相一致,進一步壓實企業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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