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依據
2023年—2024年,國家層面先后制發了《食品安全標準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備案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發〔2024〕3號),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根據《食品安全標準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備案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發〔2024〕3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對2020年制發的《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皖衛食品發〔2020〕10號)進行修訂。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根據《食品安全標準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備案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發〔2024〕3號)精神,我委于2025年6月形成了《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6月中旬,征求了省市場監管局、各市衛生健康委、省疾控中心等意見;6月16日—7月15日,在省衛生健康委網站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8月上中旬,開展了為基層減負一致性評估以及與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自評,并申請合法性審查,形成了《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送審稿)》。2025年8月29日經委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后,9月1日正式印發。
四、主要內容
與2020年制發的《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皖衛食品發〔2020〕10號)相比,新修訂的《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共七章四十條,較修訂前六章二十三條有所增加。
(一)第一章總則,共九條。主要規定管理辦法適用范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性質、標準制定工作內容、審評委員會及秘書處設置、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職責,激勵政策及企業生產經營要求。
(二)第二章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共五條。主要規定立項建議征求、立項建議內容、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情形,立項程序。
(三)第三章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起草,共七條。主要規定起草要求、標準的編寫格式、結構和表述規則、起草單位職責和條件、起草材料送審、起草單位變更等要求。
(四)第四章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查,共八條。主要規定審查程序及各審查程序具體要求。
(五)第五章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公布、備案,共四條。主要規定標準備案、編號、實施過渡期及解釋相關要求。
(六)第六章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跟蹤評價、修訂,共四條。主要規定標準跟蹤評價、勘誤更正、修訂后重新備案、廢止相關要求。
(七)第七章附則,共三條。主要規定標準等同采納或認可、聯合制定區域性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及施行時間相關要求。
新修訂的《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施行后,原省衛生健康委2020年10月12日發布的《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皖衛食品發〔2020〕10號)同時廢止。
五、新舊政策對比
在第一章,新修訂《管理辦法》較修訂前增加管理辦法適用范圍、標準制定工作內容、縣級以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職責、激勵政策,修改了秘書處設置單位。在第二章,較修訂前增加立項建議內容,修改完善了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情形。在第三章,較修訂前增加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起草單位條件。在第四章,較修訂前增加合法性審查和秘書長會議審查相關程序。在第五章,較修訂前增加公布與實施時間設置一定的過渡期。在第七章,較修訂前增加標準等同采納或認可、聯合制定區域性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六、咨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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