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進茶產業發展條例 (草案)》已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現予以公布,歡迎于2025年10月19日前提出修改意見。
安徽省促進茶產業發展條例(草案)
第一條 為了促進茶產業高質量發展,增強茶產業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推動鄉村富民產業升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茶樹種植、茶葉加工經營,以及相關的產業扶持、品牌建設、文化傳播、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茶產業發展應當遵循茶文化、茶產業、茶科技統籌發展的理念,堅持創新驅動、綠色發展、聯農帶農的原則,貫通產工貿、融合農文旅,提高茶產業鏈現代化水平。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及茶葉產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茶葉產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茶產業發展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促進茶產業發展,制定茶產業發展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茶葉產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茶樹種植、茶葉加工等活動的指導、服務,落實茶葉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茶葉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茶葉產區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茶產業發展相關工作。鼓勵制定茶葉質量安全管理村規民約。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茶產業發展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商務、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管、林業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茶產業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及茶葉產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區域資源稟賦、生態條件、產業基礎,堅持適區適種、適品適種,確立主推品種和主導技術,優化茶葉生產布局。
支持茶葉生產經營者參與建設長三角綠色農產品生產加工供應基地,加快融入長三角一體化發展。
第七條 省及茶葉產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茶樹種質資源的調查、保護和利用,支持選育高抗、優質、特色茶樹品種,推廣茶樹良種良法種植。
鼓勵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茶葉生產經營者聯合開展茶樹種質資源保護和新品種培育,建設良種苗木繁育基地,開展種質資源科學研究。
第八條 省及茶葉產區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技術推廣機構和茶葉生產經營者合作,共建科研平臺,開展創新協作攻關,培養科技人才,研發先進裝備,推廣適用技術,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進產業標準化、數字化、智慧化建設。
第九條 茶葉產區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推動建設基礎設施完善、品種結構合理、農機農藝融合的生態化、標準化、宜機化茶園,支持社會化服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農資供應、病蟲害防控、施肥修剪等專業服務。
第十條 茶葉產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茶葉種植過程中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導,推廣綠色防控和科學施肥技術。
第十一條 茶葉產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初制茶廠改造和加工環境整治,推進茶葉初加工設施裝備更新升級,提高分等分級、產品包裝等商品化處理能力。
省及茶葉產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茶葉精深加工產品開發,鼓勵在產區設立研發、生產、營銷中心,打造茶產業精深加工產業集群。
第十二條 省及茶葉產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培育茶葉區域公用品牌,引導地理分布相鄰、工藝品質相近、人文歷史相通的茶葉品牌整合壯大。
茶葉產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完善茶葉區域公用品牌管理規范。
第十三條 省及茶葉產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布局茶葉區域交易中心,完善茶葉展示展銷、倉儲物流、電子結算、質量檢測等設施,引導茶葉產區與大型批發市場、零售市場、專賣店、物流配送中心對接,拓寬線下銷售渠道;鼓勵茶葉生產經營者發展直供銷售、會員定制、門店體驗、直播帶貨等新業態,健全線上銷售體系。
茶葉產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茶葉生產經營者參加國內外涉茶展銷活動,推介茶產品、茶品牌、茶文化,提升消費者認可度和信賴度。
第十四條 省及茶葉產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建立茶產業企業牽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茶農共同參與的茶產業鏈聯結機制,支持茶葉生產經營者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動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融資。
第十五條 省及茶葉產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應當對茶文化資源進行保護利用,挖掘茶文化豐富內涵,傳承茶藝、茶理、茶道等非物質文化遺產,講好茶文化故事,促進茶文化傳承和傳播。
省及茶葉產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應當支持茶葉產區打造茶旅精品線路、精品園區、特色小鎮,開發茶旅融合新業態。
第十六條 省及茶葉產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茶葉生產經營者的用地需求。在茶園及其周邊建設直接用于或者服務于茶葉種植、初制加工的生產設施和輔助設施的,按照設施農業用地的有關規定管理。
支持社會資本投資茶產業,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引導茶葉生產經營者自愿參加農業保險。
茶葉產區人民政府結合實際依法統籌安排資金,支持茶產業發展。
茶葉初制加工的生產用電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農業生產用電價格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茶產業科研人才、技術推廣人才、技能人才的培養,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機制,支持舉辦茶產業職業技能大賽。
第十八條 茶葉生產經營應當遵守茶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茶葉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茶葉質量安全負責。
茶葉包裝和標識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鼓勵傳統名茶產區生產經營者統一使用專用標識。
鼓勵茶行業組織、企業制定高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第十九條 茶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范,組織開展標準制定、學術研討、品牌推介、技能競賽、市場信息發布等活動,推動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服務茶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茶葉質量安全的監測和監督檢查,對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以及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違法行為,加大查處力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農業農村、公安等部門應當加強茶葉品牌的保護,依法查處侵犯地理標志、注冊商標等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推動開展區域執法協作和維權援助,維護茶葉市場秩序。
第二十一條 對在促進茶產業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省及茶葉產區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等部門給予褒揚激勵。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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